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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规定是: 1、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规定如下:1。《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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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嫌疑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明确。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罚的基础,只有查明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首先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有确切、充分的证据。证据的确是对证据质量的要求,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事实,同时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可以证明事件的真相。证据充足,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就满足了证据充足的要求。3、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嫌疑犯实施了某种犯罪,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决定向嫌疑人提起公诉,必须排除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依法追究嫌疑犯的刑事责任,成为起诉的另一个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对嫌疑犯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缺乏上述3个条件的任何一个,不能向嫌疑犯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 1、需要督促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需要准备起诉书及其副本。侵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明材料; 3、已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要求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可见,公安机关若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两种途径来制约不起诉的决定。其中复核是复议的必经步骤,公安机关只有在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得到维持原决定后,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放弃复核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处分正是体现了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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