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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规定是: 1、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不得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为行政机关没有被法律授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因此,不能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行政机关可以举报污染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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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领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因没有直接利益而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起诉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出复印件;(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侵犯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明材料;(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环境保护法》没有权利授权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赋予举报权。《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等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保密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获得经济利益。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财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特别关注:对此情形,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特别关注: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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