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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
(一)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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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使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二)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3)侵犯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4)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电子信息传输渠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网站和通信群体,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控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发布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三是为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构成高利贷的标准是贷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因为高利贷是违法的,当事人不能支付这部分利息,但合法部分的利息仍然需要支付。
1.客体要件。犯罪客体。该罪与内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不仅是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也是违反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则的行为。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投资者对信息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虽然在程序上与正常的交易程序相同,也是到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未公开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内幕交易一样都直接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2.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这里有关监管部门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行业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4.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积极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过失不构成该罪,如犯罪主体不慎将未公开信息泄露,导致信息获取者进行证券交易,则不能按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来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公民在进行交易或者相关的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但存在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合法的界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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