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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使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二)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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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二)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只能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三)客体本罪。侵权对象是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4)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电子信息传输渠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网站和通信群体,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控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1、侵犯对象: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窃取、收购等方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丧失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据灭失的;(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四)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利用的具体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第三项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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