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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的公告称,2010年度上海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将于2月3日正式启动。今年...
组成干部考察组(一般为一名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成员组成),到被考察对象单位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对要被考察对象的情况进行通报、说明,并开展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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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够坚定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成绩突出;诚实守法,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提升领导职务,还必须具备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年龄结构的要求。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近两年年度考核定为优秀或者近三年度考核定为称职以上。(二)晋升科、部、司(厅)级正职,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部、司(厅)、部级副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研究员、研究员职务,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三)晋升部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的经验。(4)晋升科级副职、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晋升部、司(厅)级副职、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六)符合避职规定。(七)根据管理权限,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具体岗位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少数因工作特殊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表现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本条(二)、(三)和(四)项规定的资格。提升国家公务员职务,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一)公布职位空缺和任职条件,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式推荐预选对象。(二)根据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调查对象。考察对象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3)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提出晋升人选。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根据需要,采用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试、专项调查、实地考察、与考察对象面谈、面试答辩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详细的考察材料。(四)由有关机关领导根据管理权限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命。对于晋升领导职务,还应严格按照有关选拔任用领导的程序进行。
除了申论与行政能力测试外,还要考一门公共基础知识。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内容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与《公共基础知识》三科,全部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公务员考试公安类考试科目是: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公共科目是行测和申论,专科科目考公安基础知识。一般公务员考试流程:招考公告发布——网上报名——交费确认——打印准考证——公共科目笔试——查询成绩——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录用
如想进入正式编制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录用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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