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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特别劳动保护公

2021-12-30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1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哺乳等禁忌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工资、解雇、终止劳动或者就业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孕妇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产假。

相关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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