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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全国土地第一轮承包全面展开的时间是1981年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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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还没有推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期年限,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准建证一般要求2年内必须建设。 《物权法》中对耕地草地林地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另外关于宅基地的使用年限应该是没有年限的。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并未涉及,也无相关的行政法规。因为宅基地是村民使用自己所在的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完全不同,通常使用一生,可由子女继承,倘若迁出某村,自然不再享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
以土地承包合同上的承包时限和起止日子为准,流转的时限不得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时限。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商量、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乡下用途;(三)流转的时限不得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时限;(四)受让方须有乡下经营本领;(五)在同等要求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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