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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3、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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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4、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6、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特殊病种的;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部分提取使用条件的; (6)本市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7)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 (9)调离本市的; (10)其他特殊情况。
具体流程如下:一、携带(1)身份证(房东与租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一年以上的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到桂林市房屋租赁管理所备案租赁合同;二、携带在房屋租赁管理所拿到的合同到税务部门办理房产综合税完税证明及发票;三、携带(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房租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桂林市公积金管理处办理提取公积金相关手续
申报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地税、财政部门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及完税凭证; 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住宅房需提供); 资金托管协议和凭证;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存量房买卖合同; 房屋出租的,应提交租赁备案表和承租人放弃购买的证明; 询问笔录; 注:①省直房改房交易需提供省直机关房改办出具的上市备案表;房改房超标的需提供房改办出具的证明或补款材料;②开发园区工业孵化器项目交易需提供开发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同意证明;③非住宅交易以及单位出售划拨土地上的住房需提供已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④如出卖方为个人的应提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原件并备复印件;如出卖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⑤购买限购区域存量住房的,还应提供住房查询审核单;⑥未成年人出售房产,由法定监护人代理,同时提供未成年人受益相关声明公证。 2.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自出具受理清单之日起计算)。 3.收费标准: 手续费:住宅:4元/㎡;非住宅:0.8%(成交价或税务部门认定的价格) 登记费:住宅:50元/套;非住宅:550元/宗。 工本费:一本免收,两本以上10元/本。 印花税:5元/本。 合同印花税:非住宅:0.1%(成交价或税务部门认定的价格) 土地收益金:1%(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造的住房;成交价或税务部门认定的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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