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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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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长沙租住廉租房、或租赁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四)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五)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1)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2)遇地震、冰灾、洪灾、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灾害;(六)退休的;(七)出境定居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九)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或者不在长沙的;(十)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十一)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四)办理了,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虽已被担保公司代偿但尚未还清的。
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下: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6)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提取公积金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判处或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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