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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财产的协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变更: 1、双方是协议离婚; 2、在1年内提出; 3、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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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还只是纸上的约定,只产生了约束双方的法律效力,对外尚无约束力;如果双方在离婚后,对协议中分割房产部分觉得不妥,可以另行达成分割协议,对之前的协议作出更改,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当然,重新达成协议后,需要及时去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样对双方来说协议才得到了最终履行,如一方不配合办理,另一方可以诉请到法院啊要求其配合。
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以下手续: 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领取离婚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答: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曾是夫妻,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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