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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总公司与子公司是分别独立的法人,是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跟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同一人没有关系; 第二,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意行为,用人...
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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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但是,如果你和新公司再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个新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你必须履行,除非新公司同意变更合同,否则不能反悔。 你中陷阱啦!
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作出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若你不能胜任,单位可以这么做,如果你能够胜任,单位不能这么做,可以走劳动仲裁
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职工与公司的人事关系是与公司直接关联的,这是在工商系统里。公司法人变更只是公司的组织架构变动。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所以公司变更法人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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