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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销售时,买卖双方应当签订相关维修基金缴纳协议。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3%...
房屋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是商品房业主或非住宅业主会先缴纳一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是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8%。还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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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商品住宅应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筹集: (1)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商品房维修基金是法律规定的,不属于乱收费。具体标准,凡2009年12月31日后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为:多层住宅(不带电梯)为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200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住宅,由购房人按照购房款2%到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一般是在交房时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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