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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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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欺凌是指一方(个人或群体)单次或多次故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和网络欺凌、侮辱对方(个人或群体)造成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事件。欺凌者的欺凌给被欺凌者的身心造成轻微的痛苦。他们的行为没有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一)给他人起侮辱性外号;(二)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三)损害他人财产,价值较低的;(四)在社交媒体上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通过会见、阅卷及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不持异议。但被告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一)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1、被告人周某于2009年到北京某公安局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某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可以知道,被告人周某是在其母亲和民警的通知下,没有反抗逃跑拒绝阻碍等行为,而是直接去的公安局。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与周某其后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武某的陈述,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吻合,即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已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应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1、被告人周某在犯罪前与被害人认识。被告人周某与其他人是在被害人家里玩牌后才去的洗浴中心。在洗浴中心打牌时才偶然发生犯罪的。这有被害人武某的陈述等证据证明。2、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只是实施了胁迫行为。强制猥亵妇女是采用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方法,这也关系到对被告人量刑的轻重。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等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如杀害、揭发隐私等。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均证明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而只是以“不同意就强奸你”的语言相威胁。3、被告人在犯罪后与被害人仍有一定的相处,联系。犯罪后,因深夜门锁,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离开洗浴中心,两人在洗浴中心同一间屋里同一张床上睡到天亮,期间相安无事,被告人没有再次强制猥亵被害人。(三)被告人年龄尚小,正值青春期,且是偶犯,初犯。被告人虽已成年,但年龄尚小,正值青春期,其不健康的性取向,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对青少年性教育的不足与缺陷。被告人这次犯罪并无预谋,没有前科,是初次犯罪。(四)被告人有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的情节。被告人在本案侦查阶段就举报郑某涉嫌强奸一案,并提供了被害人及相关证人的身份住址等情况。对被告人有利的这些证据司法机关应当查明。据目前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尚无“不能查证属实”的信息反馈。为打击犯罪鼓励检举他人犯罪,恳请贵院对被告人的检举郑某的犯罪情节核实。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虽然构成犯罪,但有以上从轻减轻情节。恳请贵院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周某做出较轻的量刑。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不构成侮辱妇女罪辩护词的书写,一般是想辩护自己无罪,但是根据我国司法记录,此种概率是极低的,即使聘请专业的律师书写辩护词,也不能保证能够收齐全足够的证据,使得辩护词的书写,能够使得自己的委托人可以被无罪释放。
口头侮辱可以用手机记录侮辱语言,提交录音作为证据,也可以找证人出庭作证。口头侮辱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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