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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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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允许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三)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采取强迫、欺诈、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五)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六)允许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只挂名不执业,或者明知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其他机构执业而不制止的。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一)接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后不按规定受理、登记的;(二)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三)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严重的;(四)对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外汇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银行和区内企业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的处罚;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人民币购汇业务的,还可以暂停或取消其用人民币购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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