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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收监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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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收监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
1、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话,此时一般是会被收监执行的,换言之也就是撤销了监外执行。 2、同时需要对新犯的罪行作出审判,然后再与之前剩余的刑期进行数罪并罚。
对于看守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所提前与居住地区县司法局联系并通知保证人到场后,将其押送至居住地司法所进行交接。因病情严重正在住院治疗,不宜押送的,监所可与区县司法局、保证人商定地址进行交接。交接当日,监所应当现场与保证人办理接纳安置手续,与区县司法局交接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区县司法局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等有关事宜,之后由监所将罪犯交保证人领回。监狱、看守所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或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表或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裁定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出监所鉴定表或改造表现鉴定材料,送达回执等各一式二份。看守所、监狱向区县司法局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还应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或决定书分别抄送罪犯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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