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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
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160;#160;#160; 2.1982年《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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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的部分应支付耕地补偿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面积面积,按以下情况登记:1、1982年村住房管理规定,农村住房占用宅基地,在村住房用地管理规定实施后未扩大土地面积,可以根据现有的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部分,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批准面积登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记事栏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未来房屋建设或者现有房屋拆迁、重建、重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登记。4、如果有证据证明村民的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村民占用的大部分面积是非法占用土地。村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有条件返还的,可以要求其返还,或者村委会征收超占部分面积的有偿使用费,也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记事栏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应当退还集体。《村镇住房管理条例》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牧区、城市效力、集镇、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限额,结合当地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俗、计划生育
超出的部分应当支付耕地补偿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超出面积,按以下情况登记:1、1982年《村镇建房管理条例》实施前,《村镇建房管理条例》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未扩大用地面积,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登记。4、如果有证据表明村民的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村民占用的大部分面积是非法占用土地。村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果可能的话,可要求其返还,或者村委会征收超占部分面积的有偿使用费,也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记事栏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应当退还集体。《村镇住房管理条例》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牧区、城市效力、集镇、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限额,结合当地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俗、计划生育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等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量,占用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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