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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政策发证。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七点内容,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
1、房子超出面积后,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无法获得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建房者要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补交一定费用。若是隐瞒事实被查证,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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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农村村民超占宅基地的现象很普遍。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通知》根据三个不同的时间段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笔者认为应当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登记。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实践操作中,对如何确定宗地权属界址位置及绘制宗地图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本宗地与邻宗地之间的实际界址来确定,地籍调查表中填写的界址长度为本宗地的实际长、宽,由实际的邻界人签字盖章,并据此测绘制做宗地图;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批准面积结合宗地利用现状来划定界址,地籍调查表中填写的界址长、宽之积应为本宗地的批准面积,宗地与超占部分相接的一方,另外由村主任或受托人签字盖章,并据此测绘制作宗地图。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宗地的实际界址进行调查,绘制宗地图。超占的部分应当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图中加以注明,并由申请人和实际的邻界人签字。因为根据《通知》的规定,宅基地面积超占的,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目的在于以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按照实际界址进行调查,绘制宗地图,将超占的部分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图中加以注明,保持宗地原貌,显示当事人所超占面积数量和具体位置,可以为以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提供依据。
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照新政策发证。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七点内容,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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