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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承担人与定作人之间是普通的商业合同关系,定作人只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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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是结果交付合同。承揽人对承揽结果负责,其在完成承揽任务中的安全自行负责。如果基于定作人的指挥、安排导致承揽人在承揽合同中受到安全损害,应由定作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罗浩律师建议: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提前将工作要求告知承揽人,对于承揽人的承揽过程不予要求,避免自己的乱指挥造成承揽人损害,因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人可以拒绝定作人的不合理要求,只需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即可。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做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为定做人制作成品,定做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这种特性,所以承揽方的工人发生工伤,一般情况下定作方不承担责任。例外的情况是定做人提供的物料或者工具有瑕疵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所以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里只能给出你笼统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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