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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享有土地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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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如果不服提出土地行政复议的话,一般来说对于政府征用村民集体土地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国土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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