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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
不公平的合同不是无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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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无效,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显失公平的合同效力待定。当事人在撤销期限内撤销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超过期限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合同生效,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是否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变更后裁决履行,如果被撤销,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自始无效。 显示公平的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并不是显示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通常具备如下条件: A.有偿合同;B.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C.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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