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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
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流程如下: 1、提交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 2、工商局审核通过的,领取《企业名称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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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2、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提前批准其名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提交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必须批准的项目,应当提前批准公司名称,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的公司名称提交批准。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批准。
设立公司应提前申请名称审批。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提前核准申请名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二)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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