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
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设立公司应提前申请名称审批。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提前核准申请名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二)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注册时,必须先核准名称,主要看名称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已经被其他公司注册,同时检查名称是否简洁,是否符合工商注册的要求。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预先核准申请,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批准的,应当发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批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在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届满前30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延期。申请名称延期应由全体投资者签署《预先核准名称信息调整申请表》,有效期延长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
分公司名称不需要提前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标注其所属企业的名称,并加盖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等字样。海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其名称中注明企业的国籍和责任形式。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9人已浏览
243人已浏览
257人已浏览
2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