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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3000—5000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
1.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超生)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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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或者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且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要求生育的,由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第十七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第十八条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生育的,女方必须满28周岁。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看看你是否满足要二胎的条件。(我的答复是你能要孩子) 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也可按计划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十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生育,女方系再育年满三十周岁,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条例》明确,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的被征收人,《条例》要求,回迁房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将采取阶梯式价格或者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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