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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受张某某的委托,担任他的一审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被告人的影响,独立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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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白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破坏电力设施罪、盗窃罪一审的辩护人,经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辩诉人认为认定白XX构成破坏电力设施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对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盗窃金额有异议。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起诉书认定白XX破坏电力设施罪定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此罪,理由是: (2)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 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本案中,因为并未交房,未装修,也没有居民居住,案发时正在春节假日,工地空无一人,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2)白XX主观上没有破坏电力设备的主观故意。 其与陈XX有盗窃的共同犯意,而陈XX是具体实施者,白XX只是放哨,搬运,电缆是否通电白并不知情。 (3)关于认定损失金额为315432元,证据不足。 (4)对盗窃的数量仅由受害方单方陈述,未有充分的证据佐证,因其有厉害关系,不具有客观性。 2、白XX盗窃人民医院电缆线这起事实,以及定性没有异议。但对盗窃财物数额起诉书认定为350米,价值163100元,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如下: (1)仅有报案人的材料,证据单一,且有厉害有关系。也没是第一时间发现,不排除再次被他人盗窃的可能。 (2)报案人讲是根据进货单及电缆使用情况确认是350米左右,也就是这个数量也是一种推理计算得出的结论,不是准确量出来的,那么中间有很多环节,进货单是否准确,使用是否都已经计算在内,我们也没有看到相关计算的证据,准确性不得而知。 (3)白XX多次供述均讲盗窃了20米左右,而陈XX更是否认这起盗窃,更没有讲盗窃的数量,与受害人的陈述不一致。 (4)无相关视频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无赃物。 (5)电缆线长350米,胳膊般粗,一个面包车是不可能装的下的。也不符合逻辑。 综上,根据现代的刑事司法理念,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出现疑点时,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时应有利于被告人。所以盗窃数额应当不能认定350米,而应以白XX供述的20米或者查实的销赃数额来认定。 3、白XX有以下从轻情节 (1)是从犯,起辅助作用,相对作用较小。 (2)主观恶性较小。犯罪的动机只是为了获取回家的路费。之前被传销组织所骗,逃脱出来后,找到陈XX借款,在陈的提议下为了赚取回家的路费才走上了犯罪道路。过年之后,陈再一次叫白XX去忻州盗窃,被白拒绝,充分说明了主观恶性较小。 (3)未有犯罪前科。 (4)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 (5)当庭认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辩护人:山西XX律师事务所
审判长、审判员:陕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隋延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被告人隋延强的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的全部材料,并就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现根据本案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认为本案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隋延强犯抢劫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隋延强不构成犯罪。因为本案是共同犯罪,所以,在分析被告人隋延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要确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整个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其次需要确定被告人本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第三需要确定上诉人是否有犯罪故意及其故意的内容。
无罪辩护语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同审判员:××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亲属许××委托,指派我担任张××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目前,依法发表了张XX事件中公诉书认定张XX事件的证据公诉人列举的证据,认定张XX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XX公安局对受害者和被告人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的伤害良好。其他证据只能证明事件的确发生,但不能证明犯罪者是谁,我就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意见。血型试验结论根据XX公安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嫌疑犯张XX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认定为张XX强奸杀人的主要证据。对此,作为辩护人,死者阴道内的精液和嫌疑犯张XX属于同样的血型,不能证明是张XX的事件。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与DNA指纹鉴定不同,只能排除认定,不能进行同样的认定。具体来说,从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的精液是a型,可以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犯罪的可能性,但必然得不到张××犯罪的结论。因为世界上有很多a型血。关于被告人的伤情鉴定。公诉人提供的照片显示,张XX的疤痕均在右侧,即右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与张XX的供述一致。张XX对此的说明是,事件的第二天上午在家里买煤,他作为家里唯一的男人做体力工作是没有责任的,肩膀、肩膀、背部和楼梯,身体右受了很多伤。按常理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需要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XX的伤口形成时间具体分析他的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XX单位同事刘XX和王XX提供的书面证据。另外,张XX当天值班回家后,邻居也没见过脸,额头上有伤。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XX的作案时间,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XX是XX年XX月XX日XX许可的案件。但当天 ××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 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XX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张XX在XX时许无犯罪时间。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明确,被告人张XX作案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能疏忽。我要求人民法院根据XX年XX月XX日修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X无罪。辩护人:××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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