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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根据法律授权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福建省计生政策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不需要办理准生证和审批手续。《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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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婚生育的,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一条以下情形属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前生育:(一)婚前(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生育;(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三)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四)城区人口未按晚育要求生育。禁止婚外生育。非法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孩子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对遗弃孩子的,不得批准再生育。患有会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应当施行绝育手术或者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双方上述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总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二)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二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四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孩子的,从重征收;(三)婚外生育一个孩子的,按四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孩子的,从重征收。总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县(市、区)职工年平均收入或者乡(镇)人均纯收入计算。非法收养的,比照前两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很高兴你能把自己对法律的困惑说出,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这样的规定是否有道理,是否公平。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以前生二孩是否罚款的规定是合法的。其实该条例对行政相对人以前的行为规制的问题,换句话说,这个条例生效前,生二孩的群众也可以用该条例不交罚款。这在法律上有个专业术语叫“从旧兼从轻”,在刑法上提的多一些,但在行政法领域也适用。《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就是这一原则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就是因为只有颁布并实施的法律才能引导人们的行为,是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及对自己行为的利益的合理信赖。而“从旧兼从轻”就是基于有利于被处罚人的原则适用的。 2、对已经缴纳罚款的,按原处理执行,这是否公平?在新法出台前,按照原来的法律已经执行到位的,案件已经结了,而且也符合法律程序,显然是合法和公平的。譬如以前盗窃罪的标准是500元,偷了500元,就要被判刑,那后来数额修改成了2000元,是不是以前不到2000元被判过的都要纠正过来?那法律就更没有公平可言了,可能今天不是犯罪的行为,明天法律规定为犯罪了,还要满世界的抓人,说他以前干嘛嘛了,也不利于法制稳定。 因此,这个条例合法、公平,不知那你的心结打开了没有。
超生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才能享受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否则计生办是可以冻结当事人的户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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