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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根据法律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妻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
依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婚前怀孕生育属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前生育,应当按你们夫妻双方上述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总收入的按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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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不同,对生二胎的限制也不同。全国范围来说,你的情况是不符合再生的条件的: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第二十条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希望可以参照。也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的计生部门。
第十八条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上面的规定,你们是不符合条件的.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省为例,离婚后如果未再婚不可以申请办理再生育证。《再生育证》办理流程:一、审批权力行使依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湘人口发〔2014〕9号文,湘卫法制发〔2015〕1号文。二、审批条件已婚育龄夫妻认为符合《条例》:(一)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二)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三)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四)符合省单独二孩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方系独生子女(包含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或者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及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情形),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妇。“单独再婚”夫妇要求再生育1个子女的条件:1、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2、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的;3、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三、所需资料(一)基本资料1、再生育审批表1份(在夫妻双方计生部门领取均可,省内的需单位/村/社区、乡镇/街道两级审核并盖计生章,省外的还需加盖区县计生章);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女方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4、3个月内的B超孕检单复印件1份;5、夫妻双方现有子女的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二)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1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2、夫妻双方染色体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三)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2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四)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3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2、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前夫/妻结婚证明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五)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5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提供由省或市侨办出具的华侨证明或港澳台居民的回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2、夫妻双方护照及其他国永久居住证明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3、夫妻双方和一个子女到内地定居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六)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1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证明原件1份;3、夫妻双方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提供退还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的证明)原件1份;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七)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3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2、夫妻一方父母系烈士的证明或当事人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3、夫妻一方父母所在村出具的当事人父母婚姻状况以及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并附所在组5名以上群众签名认可证明原件1份;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八)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5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2、夫或妻一方兄弟姐妹无生育能力、未生育未收养且系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证明,并附其所在村组5名以上群众签字认可证明原件1份;3、夫或妻一方未生育未收养的兄弟姐妹签署的放弃生育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九)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6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2、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前夫妻结婚证明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自生育的子女经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出具的符合病残儿标准的结果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5、夫妻双方染色体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6、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十)符合省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单独一方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2、单独一方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单独一方父母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4、单独一方系收养的,需提供收养证或户籍地提供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5、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四、审批程序(一)夫妻双方均可向所在单位/村/社区申请办理再生育证,如申请在女方办理的,需先男方单位/村/社区、乡镇/街道两级审核签署意见并盖计生章(跨省还需加盖区县计生章),如在男方办理同上类推;(二)单位/村/社区计生部门收到办证申请后,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经群众评议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并盖章;(三)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单位/村/社区计生专干去乡镇/街道办理,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结合调查核实情况,以及申请生育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期间群众评议情况,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署的意见并盖章;(四)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再生育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区(望城区、岳麓区)计生部门,区(望城区、岳麓区)计生部门收到再生育审批表后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区再生育审批小组审批。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2、材料欠缺的,限期补齐;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区(望城区、岳麓区)计生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再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村/社区分别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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