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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福建省计划生育新规定

2022-02-05
对于未婚生育的,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一条以下情形属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前生育:(一)婚前(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生育;(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三)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四)城区人口未按晚育要求生育。禁止婚外生育。非法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孩子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对遗弃孩子的,不得批准再生育。患有会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应当施行绝育手术或者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双方上述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总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二)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二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四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孩子的,从重征收;(三)婚外生育一个孩子的,按四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孩子的,从重征收。总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县(市、区)职工年平均收入或者乡(镇)人均纯收入计算。非法收养的,比照前两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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