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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以贷还贷、所以以贷还贷并没有违反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
1、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2、按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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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 2、其次,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放高利贷行为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以牟取高利为目的,逃避银行监管,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3、最后,发放高利贷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要合理地确定发放数额标准。发放高利贷的数额涉及本金、放贷额、获利额、非法获利额等方面要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要合理地确定其他情形严重的标准。如是否属于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的笔数、累计金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放贷过程中是否具有其他非法行为等等。
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这是违法的, 你们有无购房合同在, 具体交了多少的房款, 需要具体主张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确认。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特征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 (包括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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