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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贷乙用贷款违反什么规定

2020-03-02 1,53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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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借名借款行为违反《贷款通则》 (二)违反《贷款通则》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三)借名借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20条 (借款人)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通过“借名借款”取得的款项,事实上是由实际借款人使用,而名义借款人为申请贷款必须向银行隐瞒真实的借款用途,涉嫌“采取欺诈手段”,其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借款人使用,又属于“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由此,“借名借款”行为显然违反了《贷款通则》的规定。 《刑法》第175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当借款人通过借名借款方式向银行贷款时,显然隐瞒了借款的真实用途,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一旦借款人到期无法归还借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借款人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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