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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能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1、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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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计划使用贷款,将有限的贷款用到急需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地方去,同时也保证收回贷款的安全性。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违约可能造成以下不良后果: 1、银行强制提前收回贷款或终止未使用的信用额度; 银行对借款人实行加息处罚; 3、借款人将形成不良信用记录并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调查系统中,这将限制借款人申请贷款和信用卡;等等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贷款目的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终止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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