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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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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下列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用地者申请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需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或占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申请用地者应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申请用地者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为国有荒地、空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无偿取得。 3.内容与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占有、使用划拨土地所获收益归其享有,依法经批准处分土地所获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家后,余额归其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其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转让、出租和抵押其权利受到严格限制(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手续)。
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区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标准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分配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申请交易双方提出转让,转让申请交易当事人在申请转让手续的同时,还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地地址图、建筑物产权证、法人资格证、委托书、身份证等资料。受理和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集计划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审查,申请区划用途符合计划,且符合协议转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转让金额,制定协议转让方案。地价评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评价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土地使用权格和土地使用权利价格,评价基准日期为转让时点。确定转让金,制定转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调决策机构应根据土地评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状况等集体决定,综合确定转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制定协议转让方案。应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应当按下式认定:(1)转让后不变更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缴纳的土地转让金=转让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转让时的土地使用权权利益价格(2)转让后变更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缴纳的土地转让金=转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转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利益价格方案的批准,转让通知书市协议转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土地使用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允许转让的目标、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转让人的要求、转让人的权利、义务、应支付的土地转让金等。公开交易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签订转让合同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办理出让手续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给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通信、煤气、道路桥梁、消防保安等设施用地,城市公益事业用地是指城市内教育、文化和卫生等设施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另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需要经过申请、审核、划拨、登记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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