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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条款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民法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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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总体上倾向于认定其无效,具体由以下几种做法:对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无效,因此只要确实合同属于联营合同,法院则判决其无效,即使该司法解释是1990年的,也许不合时宜,但是法院只管适用。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认定证券公司与客户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对于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一般也认定为无效。对于建筑工程参建联建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倾向于将参建联建合同认定为联营合同,从而认定其无效。但是,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有效。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签定金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定金具有双倍返还的效力,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需要返还双倍的定金给交付定金的一方。
定金条款无效不会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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