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南京市计算工伤的社平工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南京市计算工伤的社平工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针对南京市平均加班工资?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以区别2000年版,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本人实际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的,工伤赔付社平工资百分比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计算 工伤保险赔付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所在省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期12个月平简约缴费工资,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缴费工资是不会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以缴费工资计算,工伤工资低于社平工资如未买工伤保险,由单们个人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计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1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2,232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