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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违法...
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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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供货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广场工程”中的玻璃、不锈钢供货、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预算价3,503,458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20%(约70万元)的工程款,安装完成后付到总工程款的95%,留5%作为质保金;工程款据实结算。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未按约定付款,则须按应付款的0.5%/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拒绝供货并由甲方承担相应损失,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2、乙方无故停止供货或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则须按货款的0.5%/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供应材料、组织安装,于2015年9月12日按时保质完成施工。双方于2015年12月30日进行工程结算,总金额为510万元,除去被告已付过的125万元,还有385万元需要支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追回欠款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法分包是指以下行为:1、总承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也没有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移交给其他单位。;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商将其承包的建设项目重新分包。因此,建筑工程非法分包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施工单位将承包的所有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肢解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义务,未组织管理项目施工活动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和主要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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