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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分道路上还是道路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是“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没有限定在“道路”二...
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保险不能拒绝赔偿。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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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共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通常都会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为由,不予适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那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呢律师根据相关案件予以汇总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死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该条例。所谓的“通行”状态,应结合机动车造成第三者损害事故之几率认定,而不能扩大到机动车任何运动位移之状态。 一、被保险人财产损失范围之认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于“财产损失”范围确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损失仅指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物损害之损失;广义的财产损失则指财产性损失,如因受害人伤亡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或丧葬费等家庭财产的现实性损失和逸失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条文的目的解释看,保险人应当对受害人的伤亡及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该条文中的“财产损失”应当理解为狭义的财物损失; 二、机动车“通行”状态之认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设立是基于机动车在道路上造成第三者交通事故频繁情境下,通过强制投保方式由保险人理赔损失的社会风险分担,最大限度地救济事故受害者。而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事故,造成人身死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机动车在非道路上造成第三者事故因几率较小,只有在机动车“通行”这一发生事故几率较高情形下,第三者方能有权主张机动车交强险。所谓的“通行”状态,基于机动车造成第三者损害事故几率之考量,应当认定为机动车驾驶运行之状态,而不能扩大到机动车任何运动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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