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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保险不能拒绝赔偿。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适用本条例。所以,只要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明确,交强险就应该赔偿损失,这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可见,交强险赔偿并不区分交通事故发生的场所和地点,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或非道路发生的车辆事故,保险公司必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法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核实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通知被保险人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分道路上还是道路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是“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没有限定在“道路”二字,顾名思义就是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予以赔偿,但非道路交通事故并不是不在赔偿之列。
机动车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理赔 2012年10月15日17时32分 枞阳在线 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机动车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处于通行状态时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也属于交强险的适用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亲属11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2年5月的一天,李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变形拖拉机开往枞阳县余某的修理厂,对发动机漏油的故障进行修理。李某将车停在修理厂门前,档位放在倒档,钥匙未拔,手制动未拉,即交给了余某。余某进入车底进行修理时,车辆突然启动自行倒车,从余某身体上压过,后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余某亲属在痛心之余起诉要求李某及为该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这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应由保险公司理赔,李某认为自己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且事后已经赔偿受害人丧葬费等损失,该事故虽然没有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但比照交强险的规定,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是国家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推行的一种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根据该规定,机动车处于通行状态时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也属于交强险的适用范围,本起事故车辆是在修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自行启动行使,可以认定为处于一种通行性质的运动状态,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车辆所有人李某作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没有过失,故不承担责任。 此案例可作参考,建议你向交警报案,由交警参照相关法规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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