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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
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一般不赔。法律明确规定,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在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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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赔偿。 2、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是: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保险不能拒绝赔偿。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适用本条例。所以,只要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明确,交强险就应该赔偿损失,这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可见,交强险赔偿并不区分交通事故发生的场所和地点,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或非道路发生的车辆事故,保险公司必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法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核实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通知被保险人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死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该条例。所谓的“通行”状态,应结合机动车造成第三者损害事故之几率认定,而不能扩大到机动车任何运动位移之状态。 一、被保险人财产损失范围之认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于“财产损失”范围确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损失仅指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物损害之损失;广义的财产损失则指财产性损失,如因受害人伤亡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或丧葬费等家庭财产的现实性损失和逸失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条文的目的解释看,保险人应当对受害人的伤亡及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该条文中的“财产损失”应当理解为狭义的财物损失; 二、机动车“通行”状态之认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设立是基于机动车在道路上造成第三者交通事故频繁情境下,通过强制投保方式由保险人理赔损失的社会风险分担,最大限度地救济事故受害者。而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事故,造成人身死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机动车在非道路上造成第三者事故因几率较小,只有在机动车“通行”这一发生事故几率较高情形下,第三者方能有权主张机动车交强险。所谓的“通行”状态,基于机动车造成第三者损害事故几率之考量,应当认定为机动车驾驶运行之状态,而不能扩大到机动车任何运动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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