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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 其立法意图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没有下列情形: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三年内,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4、股东有其他不正当目的。
根据新《公司法》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书》。股民可以要求查询公司的账簿。如果股东要求查询公司会计账簿,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账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账,应当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原因。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询,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询。另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调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书的知情权。新《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单、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提出公司经营建议和问题。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询财务会计报告知情权,被公司无合理依据拒绝时,股东是否可以提起知情权诉讼,新《公司法》并未作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救济方式。同时,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公示、准备。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布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书,制作认证书。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书提交给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天前准备在本公司,供股东调查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使知情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和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需说明查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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