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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是,股东向公司提出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然后经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并书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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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绝大多数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能便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二)账簿查询权账簿查询权是指股东有权浏览公司会计账簿、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公司法第33条第二款详细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账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账,应当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原因。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三)公司决议查询权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决策、管理和执行、监督的组织机构,股东可以通过查询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了解公司的日常运营状况,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股东有权调查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四)问询权当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未说明的问题时,股东应有权问董事及相关经营者相关问题。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提出质疑。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 其立法意图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没有下列情形: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三年内,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4、股东有其他不正当目的。
公司前股东不享有知情权。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后,不再享有公司股东的身份,因此也不享有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的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咨询,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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