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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分类

2021-11-01
股东权的分类:(1)根据股东权的内容,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最基本的分类。自利权是指股东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如要求分红、分配剩余财产等。这种权利不需要其他股东的配合就可以行使。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客观上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以称为共益权,如表决权、查阅权等,一般需要与其他股东一起行使。自我利益主要是指财产权,共同利益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共同构成完整的股东权。自益权表明股东的财产请求权,共益权直接表明股东权的身份和支配。(2)根据股东权的性质,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除非经股东同意,否则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也称为不可剥夺权;非固有权是指可以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进行限制或剥夺的权利,也称为可剥夺权。固有权往往是与股东基本权益相关的权利,如股份和出资的所有权、普通股的表决权等。因此,这类权利往往由公司法或商法明确规定,以强制法的形式赋予股东。(3)根据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可以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是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是指只有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能行使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集临时股东大会。行使少数股东权的,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数人。法律设定少数股东权的目的是防止滥用多数决定,保护中小股东。此外,股东权可分为比例权利和非比例权利。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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