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现仍有效。
法释〔2002〕23号适用于2007年施行的破产法。2,法释〔2002〕23号原适用于1988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3,现行《破产法》于2007年开始施行后,对于原1988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与新法有抵触的,则不再适用,但法释〔2002〕23号与新法不发生抵触,仍然可以适用。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的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不再适用。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对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特殊情形下还包括清算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破产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志着企业法人破产这一特别程序的正式启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将对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对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以及对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及执行措施、诉讼及仲裁程序产生实质性影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7人已浏览
367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2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