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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条件是哪些?

2022-07-28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相关内容如下: 1.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重要期限 (1)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上诉 (1)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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