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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事由消除,即有偿还能力后,恢复执行。《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
可能是一审判决,也可能是二审判决,关健是要看二审判决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审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决定再审后,除追索赡养费、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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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下列情况下,中止仲裁:(1)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结结果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和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规定是在存在着一些特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暂时停止裁决的,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 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也就是说,在执行裁决过程中,发生了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暂时停止执行,最后视裁决是否被撤销,再决定恢复执行还是终结执行。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一方申请撤销裁决,是中止执行的法定理由。一旦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裁决,执行法院即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可以裁定中止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执行的裁定,依法不准上诉,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程序暂时停止。
再审已经立案是否可以中止执行需要视情况而定: 1、刑事诉讼中再审不会中止执行; 2、民诉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与行政诉讼中的再审,可以中止执行; 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一定能中止执行。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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