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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就可以恢复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
据以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就可以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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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2年内恢复执行。 只要每次主张权利之间间隔时间不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次日,起算申请执行的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下面是中止执行后的恢复需要裁定书吗的回答: 1、2007年修订后的《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另一种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2、恢复执行无需法院做恢复执行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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