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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1.5倍计算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3倍支付加班费。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综合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一星期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个小时,每天不能超过8个小时,超出部分都应支付加班工资。加班每小时工资按每个月实得工资除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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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属于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允许在一定的周期内员工的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如果在这一周期内你的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的标准,那超出的时间就是你的加班时间。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以此作为标准,以周为工作周期,你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的时间算加班时间,按每日工资的1.5倍向你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工时制工作时间统一计算。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综合计算,不区分星期六星期日,某一具体工作日超过8小时并不属于加班,因此,不存在当事人提出的加班小时抵扣综合工时的问题。但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没有不定时综合工作制,只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这两工时制只有合同约定是无效的,还需劳动部门批准。 2、不定时工作制法定假日有加班费,综合计时工作制如果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仍有加班费、法定假日也有加班费。 3、如果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你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4、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或者到劳动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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