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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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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变更招标人,属于终止招标,应该及时发布公告。同时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后,招标人不得废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名称和电话号码。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变更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四十三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不同项目情况要具体分析,但具体操作要点是:由招标代理机构商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根据以上及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或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和处理措施(包括重复组建评委会,抽取其他评标专家代替,等等),按批准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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