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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结束后,招标人不可废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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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风险提示: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招标项目废标(流标)后应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措施重新招标,所以讲造成废标的原因非常重要,如是投标人少于三人,可扩大招标公告的发布范围,如是资格审查标准等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况影响投标人投标的应修改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未成功的,属于必须经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国家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招标而采取其他方式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结合《政府采购法》对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招标人不得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招标。
“废标”这一词语,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是没有的,正确的说法是“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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