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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适应政府的招标法废标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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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时间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其本意是认为如果有投标意向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不能构成有效的竞争,失去招标的意义。
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行贿、串标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形法》)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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