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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四、...
保证金一千元起步,具体数字由派出所酌定,然后报县、地或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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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审查保证金的没收:嫌疑犯在审查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公安机关应根据其违法行为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决定没收保证金的,经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在7天内向嫌疑犯宣读,命令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嫌疑犯逃跑的,公安机关必须在7天内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嫌疑犯的家属、法定代理人和公司宣读,要求家属、法定代理人和公司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公司负责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中明确记载。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立即通知指定银行没收的保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国库。如果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的,依照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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