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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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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1。保证金金额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确定;2、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根据涉案金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1-3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标准;3、对于其他刑事犯罪,保证金金额标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具体规定如下:1。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起点为1000元。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案件的情节和性质,可以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类型的情况确定。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四、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五、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六、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七、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如果、被告人在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借解除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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