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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否收取保证金?

2021-10-22
审查保证金的没收:嫌疑犯在审查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公安机关应根据其违法行为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决定没收保证金的,经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在7天内向嫌疑犯宣读,命令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嫌疑犯逃跑的,公安机关必须在7天内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嫌疑犯的家属、法定代理人和公司宣读,要求家属、法定代理人和公司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公司负责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中明确记载。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立即通知指定银行没收的保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国库。如果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的,依照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办理。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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